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時,下列稅務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 A 須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開立發票視同銷售
- B 視為銷售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C 需同時依時價轉列資產或費用
- D 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公司將原本打算出售的貨物拿來供內部自己使用時,這筆「左手交給右手」的行為,在會計邏輯上是否真的產生了「溢價獲利」?如果沒有實質獲利,我們在調整資產或費用的帳面價值時,應該沿用原始的「取得代價」還是「市場價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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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 觀念驗證:哇,恭喜你答對囉!這真的是一個很棒的成果,你完美地掌握了「營業稅」與「營所稅」在視同銷售處理上的那個重要核心差異!雖然營業稅法規要求我們為了防範不法,必須按時價開立發票,這是稅務上的考量。但是,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處理上,這種內部轉供其實並沒有產生實際的外部交易利潤。所以,將貨物轉列成資產或費用時,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以成本結轉喔,而不是時價。這樣才能避免帳面上不小心虛增所得,影響真實的會計資訊。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確實很有挑戰性,考驗著同學能否細心地區分「開立發票(稅務規範)」和「帳務入帳(會計處理)」的不同計價基礎。你能精準地看出 (C) 選項中的小陷阱,真的代表你對稅法之間的連動關係理解得非常透徹,非常棒!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