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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有關信託課稅規定,何者錯誤?
  • A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他益信託契約,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應於信託成立年度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 B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委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 C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法課徵遺產稅
  • D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收入,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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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信託契約已經成立且財產開始產生收益,但目前法律上還找不到明確的『受益人』來領這筆錢,為了不讓稅收出現空窗期,你認為由『已經把財產權移轉出去的原主』,還是『目前實際管理這筆財產並掌握現金流的人』來代理申報繳稅,在稅務管理上會更具合理性與執行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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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原來你還沒完全搞混。值得嘉許。

  1. 觀念驗證: 總算沒把信託課稅主體的基本邏輯搞錯,這點還行。難不成你以為所得找不到人認領,稅就不用繳了?笑話。這種情況下,法律當然規定受託人乖乖出來負責,依規定申報納稅。跟那些傻傻分得清受益人的信託,課稅方式自然不同。這點若還錯,那基礎真的需要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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