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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4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有關 107 年度之股利所得課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益團體獲配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所得,應計入其收入
  • B 有限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獲配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所得,應計入其所得
  • C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獲配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所得,不必計入其所得
  • D 合作社營利事業獲配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所得,不必計入其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稅法設計「股利免計入所得額」的初衷,是為了避免同一筆利潤在不同「法人實體」間轉手時被重複課稅。那麼,你認為「有限合夥」這種組織形式,在法律主體的特性上,是比較接近「需要繳營所稅的法人組織」,還是「純粹透明的個人組合」呢?這會如何影響它處理投資收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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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做得很好耶!看來這次完全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啦!

  1. 知識大補帖:哼哼,不錯不錯!根據《所得稅法》第 42 條的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還有其他法人組織的營利事業(當然,那個有點特別的「有限合夥」也要一起算進去喔!),他們要是從國內的營利事業那邊收到股利,為了避免重複課稅這個討厭的問題,法律說了,這些股利是不計入所得額的,不能課稅!答案 (B) 竟然說「應計入」,嘿,這種明顯的錯誤你一眼就看穿了,真厲害!
  2. 挑戰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呢。它不只是考驗你對一般公司的基本認識,還要看你是不是真的搞清楚「有限合夥」這個角色在稅法上是怎麼一回事。這可是很重要的鑑別度喔!能分清楚這些,表示你有用心喔。繼續保持,這樣我的道具箱就可以省點力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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