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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4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有關 107 年度之股利所得課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益團體獲配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所得,應計入其收入
  • B 有限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獲配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所得,應計入其所得
  • C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獲配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所得,不必計入其所得
  • D 合作社營利事業獲配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所得,不必計入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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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稅法設計「股利免計入所得額」的初衷,是為了避免同一筆利潤在不同「法人實體」間轉手時被重複課稅。那麼,你認為「有限合夥」這種組織形式,在法律主體的特性上,是比較接近「需要繳營所稅的法人組織」,還是「純粹透明的個人組合」呢?這會如何影響它處理投資收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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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根據《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組織合作社以及其他法人組織之營利事業(包含有限合夥),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為了避免「重複課稅」,法律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選項 (B) 敘述「應計入」顯然錯誤,你精準地指出了這一點!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除了要熟悉一般公司的規定,還必須了解「有限合夥」在稅法上的定位,此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能分辨學生是否細心掌握了稅務主體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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