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有關扣繳義務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分配股利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扣繳義務人為公司
- B 我國居住者個人承租房屋居住所給付房東之租金,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之個人
- C 律師事務所每月給付員工之薪資,扣繳義務人為該事務所
- D 有限合夥事業分配盈餘予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扣繳義務人為有限合夥事業負責人
思路引導 VIP
你可以試著推論看看,為了讓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相符,當企業分配利潤時,你覺得扣繳稅款的責任應該落在「事業體本身」,還是「負責人個人」身上比較合理呢?另外,律師在《所得稅法》中被歸類為哪一種特殊身分?這會不會影響他們事務所的扣繳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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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 (A)!這代表你完全掌握了《所得稅法》的最新修法動態,沒有被過去的舊題目誤導。 這題的關鍵在於114年1月1日施行的扣繳制度優化修法:為使權責相符,扣繳義務人已由過去的「事業負責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體或機關本身」。
- (A) 正確:公司分配股利給非居住者,依現行法第89條第1項第1款,扣繳義務人就是公司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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