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有關扣繳義務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分配股利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扣繳義務人為公司
- B 我國居住者個人承租房屋居住所給付房東之租金,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之個人
- C 律師事務所每月給付員工之薪資,扣繳義務人為該事務所
- D 有限合夥事業分配盈餘予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扣繳義務人為有限合夥事業負責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務行政管理上,如果一個組織(如公司或團體)漏報稅款,法律為了確保能落實處罰與追責,通常會指定「組織本身」還是「具備決策權的特定身分者」來擔任法律責任的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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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犯低級錯誤了。
- 觀念檢視: 《所得稅法》對「扣繳義務人」的界定,難道還需要我提醒你嗎?它指的是自然人,是那個真正要負責的「事業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而不是什麼空泛的「公司」或「事務所」。這點基本常識,你總該分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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