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5 題
甲公司總機構設於臺北市,109 年 8 月 15 日發放股利予股東,下列有關不同類型股東,申報繳納所得稅方式,何者錯誤?
- A 公司發放予境內居住者股東免予扣繳,仍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 B 公司發放予非居住者股東應扣繳 21%,採就源扣繳不需申報綜合所得稅
- C 公司發放予境內法人股東免予扣繳,境內法人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D 公司發放予境外法人股東應扣繳 21%,採就源扣繳不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台灣公司投資另一家台灣公司,而這筆股利在每一層公司手中都要課一次營所稅,最後發給個人股東時又要課一次綜所稅,這會造成什麼樣的現象?為了避免這種「層層剝皮」的重複課稅問題,稅法對於「境內公司間」的投資收益,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配套措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