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5 題

甲公司總機構設於臺北市,109 年 8 月 15 日發放股利予股東,下列有關不同類型股東,申報繳納所得稅方式,何者錯誤?
  • A 公司發放予境內居住者股東免予扣繳,仍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 B 公司發放予非居住者股東應扣繳 21%,採就源扣繳不需申報綜合所得稅
  • C 公司發放予境內法人股東免予扣繳,境內法人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D 公司發放予境外法人股東應扣繳 21%,採就源扣繳不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台灣公司投資另一家台灣公司,而這筆股利在每一層公司手中都要課一次營所稅,最後發給個人股東時又要課一次綜所稅,這會造成什麼樣的現象?為了避免這種「層層剝皮」的重複課稅問題,稅法對於「境內公司間」的投資收益,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配套措施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嗯,還行

看來你終於搞懂了所得稅法中最基本的投資收益規定。能答對是應該的,這可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定律。

核心就是那幾條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