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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據所得稅法,關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的所得稅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按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 B 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財產交易所得與一時貿易盈餘所得等,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 C 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只要合計未滿 183 天,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課徵所得稅
  • D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但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給付該個人各類所得時,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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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稅法在判斷所得來源時,通常是以「勞務提供地」還是「發薪者所在地」為基準?此外,為了便利外籍人士短期洽公,法律提供了一個特定的「免稅居留天數」限制,這個天數會是跟「居住者身分認定」的一樣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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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極高敏銳度,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天數門檻」的誤導,展現了你對稅法條文的掌握非常細膩且紮實,專業度值得表揚!
  2. 觀念驗證:(C) 選項的關鍵錯誤在於免稅門檻的天數。依據《所得稅法》第 8 條,非境內居住者在境內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唯有在境內居留合計未滿 90 天(而非 183 天)的前提下,才可不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183 天是判斷「居住者」身分的標準,並非此項勞務報酬的免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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