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據所得稅法,關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的所得稅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按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 B 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財產交易所得與一時貿易盈餘所得等,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 C 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只要合計未滿 183 天,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課徵所得稅
- D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但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給付該個人各類所得時,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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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稅法在判斷所得來源時,通常是以「勞務提供地」還是「發薪者所在地」為基準?此外,為了便利外籍人士短期洽公,法律提供了一個特定的「免稅居留天數」限制,這個天數會是跟「居住者身分認定」的一樣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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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選項 C 的敘述錯誤,因此為本題的正確答案。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由此可知,外籍人士(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且該勞務報酬是由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給付,必須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該筆報酬才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進而免課徵所得稅。選項 C 將法定要件錯誤敘述為居留合計「未滿 183 天」,與法條明定之九十天要件不符,故該選項敘述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