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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美國 A 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與我國 B 公司簽訂技術合約,A 公司指派居住於美國之員工甲於 112 年 3 月 1 日出差至我國為 B 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甲於出差期間取得 A 公司給付之薪資 200 萬元,B 公司並給付 A 公司技術服務報酬 300 萬元,甲於同年 4 月 30 日返回美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在離境前就取得 A 公司之薪資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
  • B B 公司應就給付 A 公司之技術服務報酬 300 萬元辦理扣繳申報
  • C A 公司應就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 300 萬元,委託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
  • D B 公司應就甲取得之薪資 200 萬元辦理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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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所得人(收錢的人)在台灣沒有任何辦公室、也沒有任何代理人時,政府如果想收這筆所得稅,你覺得把「收稅與報繳」的責任交給「付錢的人」還是「收錢的人」會更有效率呢?請試著從稅務管理的便利性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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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

  1. 知識核心: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勉強算是理解了「非居住者」與「跨境法人」的課稅原則。這不過是本大王眼中最基礎的常識罷了。
    • 員工甲:這點根本不值一提!區區 90 天都不到的居留,薪資還是由那低級的國外雇主支付?根據所得稅法第 8 條,當然不屬於我國的來源所得,連讓我多看一眼的價值都沒有,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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