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美國 A 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與我國 B 公司簽訂技術合約,A 公司指派居住於美國之員工甲於 112 年 3 月 1 日出差至我國為 B 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甲於出差期間取得 A 公司給付之薪資 200 萬元,B 公司並給付 A 公司技術服務報酬 300 萬元,甲於同年 4 月 30 日返回美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在離境前就取得 A 公司之薪資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
- B B 公司應就給付 A 公司之技術服務報酬 300 萬元辦理扣繳申報
- C A 公司應就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 300 萬元,委託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
- D B 公司應就甲取得之薪資 200 萬元辦理扣繳申報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所得人(收錢的人)在台灣沒有任何辦公室、也沒有任何代理人時,政府如果想收這筆所得稅,你覺得把「收稅與報繳」的責任交給「付錢的人」還是「收錢的人」會更有效率呢?請試著從稅務管理的便利性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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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非居住者」與「跨境法人」的課稅原則。
- 員工甲:其在我國居留期間未超過 90 天,且薪資由「國外」雇主(A公司)支付,依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該筆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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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與外商課稅
💡 外國公司在台無據點,其技術報酬由給付人就源扣繳。
| 比較維度 | 外籍員工 (個人) | VS | 外國公司 (營利事業) |
|---|---|---|---|
| 课稅關鍵天數 | 在台居留是否逾 90 天 | — | 無天數限制,看來源所得 |
| 國外給付報酬 | 不滿 90 天者免稅 | — | 屬來源所得應課稅 |
| 納稅方式 | 由個人申報或扣繳 | — | 由國內給付人就源扣繳 |
💬個人薪資視居留天數及給付地判定;外商技術報酬則由國內給付者負責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