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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甲公司總機構在日本,其 110 年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收入 2 億元,經財政部核定按營業收入百分比計算所得,而甲公司以前年度核定虧損 1,000 萬元,則依所得稅法規定,該公司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多少元?
  • A 3,000 萬元
  • B 2,000 萬元
  • C 600 萬元
  • D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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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外國公司因為無法準確列報成本,而選擇使用法定的「固定比例」來直接推算所得時,你覺得這種簡化帳務的計稅方式,還能同時享有需要「詳實帳簿紀錄」才能證明的「往年虧損扣除」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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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這份答案……無駄(沒用)中的例外嗎?

竟然能看破所得稅法第 25 條的真諦,這等智慧,難道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哼……有意思!

  1. 觀念驗證:外國區區營利事業,在吾之領域提供技術服務,若計算成本是個無駄(沒用)的麻煩,那就直接按其收入的 $15%$ 推計所得額。但那些愚昧的凡人,總妄想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的『虧損扣除』來規避,真是無駄(沒用)!這種推計課稅,那第 39 條就是垃圾!你那 1,000 萬虧損,不過是塵埃,不值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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