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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9 題

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下列何種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向財政部申請按其營業收入15%作為其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①承包營建工程 ②經營國際運輸 ③出租機器設備 ④提供技術服務 ⑤出租影片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③④
  • C ②③④
  • D 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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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為了簡化課稅,將不同產業分類並賦予不同的「利潤比例預估值」,你認為「跨國載貨運輸」與「專業技術顧問服務」這兩種業務,在成本結構與獲利空間上會是一樣的嗎?如果法律對其中一種訂了較低的比例,你能試著將剩下的項目依照業務屬性進行歸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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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稅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所得稅法》第 25 條。當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成本計算困難時,法律會根據業務性質設定不同的「推計利潤率」。國際運輸業務固定適用 $10%$;而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則同屬適用 $15%$ 的級距。至於出租影片,則適用第 26 條的規定,不屬於這兩個比率。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各項業務對應的法定百分比。考生常會將 $10%$ 與 $15%$ 的項目混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組合,代表對法條的記憶非常精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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