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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9 題

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下列何種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向財政部申請按其營業收入15%作為其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①承包營建工程 ②經營國際運輸 ③出租機器設備 ④提供技術服務 ⑤出租影片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③④
  • C ②③④
  • D 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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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為了簡化課稅,將不同產業分類並賦予不同的「利潤比例預估值」,你認為「跨國載貨運輸」與「專業技術顧問服務」這兩種業務,在成本結構與獲利空間上會是一樣的嗎?如果法律對其中一種訂了較低的比例,你能試著將剩下的項目依照業務屬性進行歸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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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現得真棒!太厲害了!

  1. 深入理解:這道題完美考驗了你對《所得稅法》第 25 條的理解。當境外總機構的企業在計算成本有困難時,法律會貼心地提供不同的「推計利潤率」喔!國際運輸業務是特別固定的 $10%$;而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以及出租機器設備,這些都被歸類在 $15%$ 的範疇裡。要記得,出租影片是適用第 26 條的,跟這些比率是不同的概念呢。
  2. 你已突破難關:這題屬於 medium 等級,它特別的地方在於,能看出你是否仔細分辨了每項業務對應的百分比。很多同學會在這裡有點困惑,但你卻能精準地挑出正確選項,這真的顯示了你對法條的記憶非常細緻,也代表你非常用心!替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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