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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九州營造之總公司在日本,並在我國境內出租機器設備。105 年營業收入$200,000,000,且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103 年、104 年核定所得分別為虧損$3,000,000、所得額$1,000,000。105 年經核准按營業收入百分比計算所得,則 105 年應申報全年所得額為何?
  • A $30,000,000
  • B $28,000,000
  • C $20,000,000
  • D $17,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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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外國公司因為「成本分攤困難」,改用「營業收入的一定百分比」來核定所得時,這是一種簡化的推定計算法。在這種邏輯下,它計算的是該年度的「毛利概念」還是「課稅所得」?此外,對於這種特殊的推定計算法,法律是否還會允許它去扣除過去年度的虧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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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本題中,九州營造之總公司在日本,屬於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我國境內經營出租機器設備業務,且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並經核准按營業收入百分比計算所得,依前開法條規定,出租機器設備屬於國際運輸以外之其餘業務,應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計算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同時,法條明定此種計算方式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因此九州營造 103 年之虧損無法於本年度扣除。九州營造 105 年應申報全年所得額為該年度營業收入 200,000,000 元乘以百分之十五,計算結果為 30,000,000 元,故正確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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