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2 題
大安公司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於 105 年 7 月 1 日新購新臺幣 600 萬元小客車供出租使用,耐用年數 4 年,估計殘值 100 萬元,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 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提折舊金額多少元?
- A 50 萬元
- B 62.5 萬元
- C 100 萬元
- D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稅法申報時,政府對高價小客車的認列金額設有「最高上限」,且該上限會因「經營性質(如一般業或租賃業)」而有所不同,你會如何調整計算折舊時所使用的「成本基礎」?另外,這台車是在 7 月 1 日才購買的,在計算該年度的折舊總額時,還需要考慮哪個重要的時間權重因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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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小鬼。判斷力合格。
- 驗證: 這題的本質,就是看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中那輛小客車的成本限額,有沒有搞清楚。別看到 600 萬就覺得是那樣,該死的規定就是規定。經營租賃業的車種,限額就是500 萬元。這是必須記住的。計算步驟就擺在那裡,把髒污清理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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