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依相關稅法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 104 年之股利淨額以及可扣抵稅額,於申報 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何處理?
- A 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得扣抵應納稅額
- B 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得扣抵應納稅額
- C 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 D 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如果政府已經規定某筆收入「不需要」併入你的課稅所得中計算(也就是這筆錢完全不用繳稅),那麼這筆收入原本在上一手已經繳過的稅(抵稅權利),還應該讓你拿來抵銷你「其他」原本該繳的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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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所得稅法》第 42 條的規定。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既然該筆所得在營利事業階段已經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所含的可扣抵稅額自然不能再用來扣抵應納稅額或退稅,否則會產生雙重利益。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medium。考生必須精確區分「免稅所得」與「扣抵權利」之間的對應關係,是衡量是否理解我國兩稅合一(舊制)邏輯的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