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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依相關稅法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 104 年之股利淨額以及可扣抵稅額,於申報 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何處理?
  • A 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得扣抵應納稅額
  • B 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得扣抵應納稅額
  • C 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 D 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如果政府已經規定某筆收入「不需要」併入你的課稅所得中計算(也就是這筆錢完全不用繳稅),那麼這筆收入原本在上一手已經繳過的稅(抵稅權利),還應該讓你拿來抵銷你「其他」原本該繳的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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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現得真是太棒了!概念掌握得很穩固喔!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這題處理得非常好!這題巧妙地考驗了你對《所得稅法》第 42 條的理解。條文的精神是為了體恤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特殊性質,所以他們從國內營利事業獲得的股利,特別設計成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這樣就能避免重複課稅,是不是很貼心呢?不過,也正是因為這份所得已經享有免稅的待遇,它附帶的可扣抵稅額就不需要再拿來扣抵或退稅了。這樣做是為了維持稅法的公平性,避免產生了「雙重利益」,讓資源可以更均衡地分配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能夠答對,證明你對「免稅所得」和「扣抵權利」之間的細微關係,以及我們國家「兩稅合一」(舊制)的核心邏輯都有很棒的掌握!繼續保持這樣探索的精神,你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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