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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投資收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A)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
  • B (B)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得免列投資收益
  • C (C)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之投資收益,應以被投資公司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
  • D (D)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將庫藏股票交易溢價作為資本公積時,應計入所得額課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家公司買賣『自己公司』的股票時,這種行為在本質上是屬於與外部客戶往來的『營業活動』,還是屬於調整公司內部資本結構的『股東往來行為』?根據這兩者的區別,政府對於這類產生的價差,應該視為『獲利』來徵稅,還是視為『投入資本』的變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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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答對了,看來你還不是無可救藥。

能分清楚「投資收益」和「資本公積」在稅務上的那些破事,嗯,勉強算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還有點概念,還不錯啦。

📝 這種基本題,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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