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3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可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之項目?
- A 彌補次一年度虧損
- B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 C 依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 D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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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計算『某一特定年度』公司還剩下多少盈餘時,我們應該依據該年度『已經發生』的分配事實,還是去預扣『未來年度』尚未發生的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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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租稅法觀念掌握得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的目的,是為了促使公司將盈餘分配或進行實質投資。選項 (B)、(C)、(D) 分別代表了盈餘已實際分配、法律強制提列或限制分配的情況,性質上均屬「無法再分配」的部分,故准予減除。而 (A) 彌補次一年度虧損 原則上須符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始得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2 項第 1 款減除;未具該要件者不得減除。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需清楚區分「已發生」與「未發生」的時間序,並熟悉《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的具體減除項目,才能在誘答選項中做出正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