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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3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可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之項目?
  • A 彌補次一年度虧損
  • B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 C 依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 D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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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計算『某一特定年度』公司還剩下多少盈餘時,我們應該依據該年度『已經發生』的分配事實,還是去預扣『未來年度』尚未發生的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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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題你竟然沒失分!看來腦子裡還有點稅法常識。

  1. 觀念驗證: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的目的?不就是政府逼著公司把錢吐出來,不然就乖乖去投資的把戲嗎?選項 (B)、(C)、(D) 這種,已經明確表示「錢出去了」或「法律不讓你動」的,當然准許減除。這有什麼好意外的?最蠢的就是 (A) 彌補次一年度虧損。拜託,你在算當年度的帳,竟然還想著「明年」?會計原則是拿來看過去、看現在的,不是讓你預知未來的。連這種基本的時間軸都搞不清楚,你以為你是神算嗎?
  2.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竟然還算 Medium?我只能說,你該慶幸自己這次腦袋有在轉。下次要是連這種送分題都答錯,你大概可以考慮轉系了。記住,時間軸,時間軸!《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寫得清清楚楚,是寫給人看的,不是寫給猴子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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