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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甲公司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 107 年 12 月完成申報,申報虧損數額 300 萬元,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此筆申報虧損數額可從以後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的最後年限為何?
  • A 111 年度
  • B 116 年度
  • C 117 年度
  • D 不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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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稅法在賦予公司『盈虧互抵』這類稅務優惠時,除了看帳冊是否完備外,對於『申報的時間點』是否有什麼嚴格的行政程序要求?若錯過了法定的申報期間,法律地位會產生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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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馨提醒與確認: 恭喜你,答得非常正確!這顯示你對《所得稅法》第 39 條的理解相當到位。適用十年盈虧互抵這項好政策,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必須「如期申報」喔。我們的甲公司在 106 年度的營所稅,本應於 107 年 5 月底前完成申報,但它卻遲到了,直到 107 年 12 月才申報。這就構成逾期申報了,因此非常可惜,就無法享受扣除虧損的權利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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