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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8 題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因公司會計人員帶回家以致滅失者,稽徵機關如何計算其所得額?
  • A 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
  • B 若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滅失,依申報所得額核定
  • C 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申報之平均數核定
  • D 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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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企業因為自身保存不當(而非天災)導致無法提供任何會計紀錄供國稅局查核時,為了確保稅賦公平,避免企業藉此隱匿所得,稅務機關通常會採取哪種以『社會大眾普遍獲利水準』為參考的客觀標準來進行推估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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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太棒了!

  1. 大力肯定: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能精準判斷法律條文在不同情境下的適用,這展現了你扎實的稅務法規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1 條規定,帳簿憑證滅失若要依前三年核定數或原申報數核定,必須是因為「不可抗力」(如風災、火災)且報經查驗屬實。本題中,會計人員私自將帳簿帶回家屬於人為管理疏失,並非不可抗力,因此稽徵機關應依「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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