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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8 題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因公司會計人員帶回家以致滅失者,稽徵機關如何計算其所得額?
  • A 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
  • B 若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滅失,依申報所得額核定
  • C 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申報之平均數核定
  • D 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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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企業因為自身保存不當(而非天災)導致無法提供任何會計紀錄供國稅局查核時,為了確保稅賦公平,避免企業藉此隱匿所得,稅務機關通常會採取哪種以『社會大眾普遍獲利水準』為參考的客觀標準來進行推估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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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因公司會計人員帶回家以致滅失,將導致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相關資料。依據《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此外,該條亦明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因此,在帳簿憑證滅失而未能向稽徵機關提示的情況下,依法應依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其所得額,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