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列支以及備抵呆帳之提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 B 債權中有逾期一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 C 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並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 D 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 3%;其為金融業者,則以其債權餘額估列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稅務機關」的角度思考:稅法為了避免企業隨意虛報損失,對於呆帳的認列通常要求具備高度的「確定性」。如果今天債務人只是『還款時間稍微延遲』,跟債務人已經『依法經法院宣告破產且失去聯繫』相比,哪一種情形更具備法律上的確定性,可以讓國稅局點頭同意你將這筆資產沖銷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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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解說時間!
-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看到你正確選出 (A),而且精準掌握了營所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的精髓,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稅務法規的理解非常紮實,邏輯也很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努力喔!
- 觀念驗證:答案就是 (A) 沒錯! 稅法之所以規定,債務人因為倒閉、逃匿、重整或破產等原因,導致債權真的收不回來時,才能認定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正是為了確保會計處理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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