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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備抵呆帳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 B 營利事業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 C 營利事業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 3%
  • D 營利事業之債權中有逾期 2 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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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務實務中,為了避免營利事業透過「預估損失」來過度調節損益,稅法通常會設定一個非常保守的「法定百分比」上限。請思考一下: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查核邏輯中,對於這種尚未實際發生的損失,法律通常設定的『基本提列率』會是多少?這個數字與一般會計實務中的彈性估計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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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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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抵呆帳提列要點
💡 規範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之範圍、限額與呆帳損失認定標準。
比較維度 備抵呆帳提列 (估計) VS 呆帳損失認定 (事實)
比例限額 債權餘額 1% 為限 按實際發生金額認定
認列時機 每年度期末估計時 逾期 2 年或倒閉發生時
證明文件 帳載應收債權餘額 催收存證信函或法院證明
帳務處理 借:呆帳損失,貸:備抵呆帳 借:備抵呆帳,貸:應收帳款
💬提列屬預估性質且有 1% 限制;認列則須憑法定證明核實沖抵。
🧠 記憶技巧:呆帳限額百分一,兩年催收視損失,貼現利息不能提。
⚠️ 常見陷阱:常將提列限額 1% 誤記為 3%;或忽略已貼現票據應從基數中扣除。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應收帳款評價 呆帳損失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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