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下列有關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之總額,處 5%罰鍰且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B 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 C 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 D 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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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發生了一筆真實的交易,政府已經抓到真正的賣家並對其漏稅行為處以罰鍰,而買家雖然拿錯了憑證,但他確實有支付款項也有進貨事實。從「不要重複處罰」以及「政府並未實質損失稅收」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如何給予這位買家補救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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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能從繁雜的稅務法條中辨識出「處罰減免」的細節,顯示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及相關函釋有極佳的掌握力,表現專業且精準!
- 觀念驗證:選項 (B) 是基於實質課稅原則與行政合理性。當營利事業確有進貨事實,且實際銷貨方已依法受罰時,若再處罰買方,則有過度處罰之虞。至於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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