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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下列有關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之總額,處 5%罰鍰且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B 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 C 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 D 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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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發生了一筆真實的交易,政府已經抓到真正的賣家並對其漏稅行為處以罰鍰,而買家雖然拿錯了憑證,但他確實有支付款項也有進貨事實。從「不要重複處罰」以及「政府並未實質損失稅收」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如何給予這位買家補救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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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B。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選項A敘述為處5%罰鍰,與法條明定之「百分之五以下」罰鍰空間不符,故為錯誤。同條但書亦明定,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此項法定免罰要件,因此正確。至於選項C與選項D提及由稽徵機關按當地貨品最高或最低價格核定進銷貨金額之作法,並非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規定之內容,故皆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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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理解 為什麼A不對
📝 營利事業憑證罰則
💡 營利事業憑證未依法開立、取得或保存之處罰與核定標準。
比較維度 漏開銷貨憑證 VS 漏取進貨憑證
核定價格原則 當地當年度最高價格 當地當年度最低價格
罰鍰比例 總額 5% 以下 總額 5% 以下
處罰上限 新臺幣 100 萬元 新臺幣 100 萬元
💬稽徵機關採「進低銷高」原則核定,以確保課稅稅基不被低估。
🧠 記憶技巧:罰五趴限百萬,進低銷高莫記反
⚠️ 常見陷阱:容易記反核定價格(正確為:進貨採最低、銷貨採最高)或誤認罰鍰固定為 5%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 進銷項憑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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