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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6 題

張大華於 104 年 12 月 1 日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於 106 年 11 月 18 日首次將財產贈與其子女,包括國外存款$2,600,000、市價$10,000,000 之國內土地(土地公告現值$8,000,000),請問贈與總額為何?
  • A $8,000,000
  • B $10,000,000
  • C $10,600,000
  • D $12,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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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國民剛放棄國籍不久時,稅法為了防堵規避稅負,會立即將他視為「非居民」而只對其境內資產課稅嗎?此外,在計算土地的課稅價值時,政府通常是採用變動劇烈的「市價」,還是有一種由政府統一公告、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價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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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喪失國籍者之贈與稅課徵規範。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規定:「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張大華於104年12月1日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並於106年11月18日發生贈與行為,因其放棄國籍至贈與行為發生之期間尚未滿二年,故依法仍應視同中華民國國民來課徵贈與稅。既然視為中華民國國民,其所贈與之財產不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皆須全數計入贈與總額,且土地價值之計算應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而非市價。因此,張大華的贈與總額應包含國外存款2,600,000元,以及國內土地之公告現值8,000,000元,兩者加總合計為10,600,000元,故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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