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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6 題

張大華於 104 年 12 月 1 日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於 106 年 11 月 18 日首次將財產贈與其子女,包括國外存款$2,600,000、市價$10,000,000 之國內土地(土地公告現值\$8,000,000),請問贈與總額為何?
  • A \$8,000,000
  • B \$10,000,000
  • C \$10,600,000
  • D \$12,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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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國民剛放棄國籍不久時,稅法為了防堵規避稅負,會立即將他視為「非居民」而只對其境內資產課稅嗎?此外,在計算土地的課稅價值時,政府通常是採用變動劇烈的「市價」,還是有一種由政府統一公告、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價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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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沒蠢到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一些基本法規,判斷得不算太離譜:
    • 課稅身分: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1 條,想靠「放棄國籍」就規避贈與稅?別傻了!只要在事實發生後 2 年內進行贈與,不管財產在境內或境外,都得乖乖繳稅。你的國外存款會被計入,正是因為贈與日距離放棄國籍還沒滿 2 年,這點基礎概念,總算沒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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