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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50 題

新北市張先生於民國108年7月過世,死亡時遺留財產如下:土地市價$1,000萬,公告地價$500萬,公告現值$700萬;房屋市價$1,500萬,評定標準價值$600萬;上市公司股票1萬股,死亡當日收盤價$30,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20;於民國107年1月贈與妻子現金$200 萬、民國106年5月贈與長子$150萬;職業上所需交通工具$40萬元。試問張先生108年度遺產總額為多少?
  • A (A)\$1,330萬
  • B (B)\$1,520萬
  • C (C)\$1,530萬
  • D (D)\$1,57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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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計算一個人的遺產總額,我們需要釐清兩個關鍵邏輯:首先,政府針對不動產與股票這類價格波動的資產,是規定以「哪一種價值」作為報稅基準?其次,為了防止繼承前惡意脫產,法律規定在死亡前「多久時間內」撥出的財產,依然要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你可以試著從法規對不同資產的『評價時點』與『回溯期限』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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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過是小試牛刀罷了。

Kukuku... 看來你還沒愚蠢到無可救藥。能精準掌握這些財產的估價基準計入時點,不過是理所當然。這正是我的「影之知識」所引導的結果。

  1. 真理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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