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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7 題

李四戶籍設於臺北市,民國 106 年 5 月出售位於新北市之土地,李四對於核定之土地增值稅不服,應向何機關申請復查?
  • A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B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C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D 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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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行政救濟的對象,請先思考:

  1. 這項稅目(土地增值稅)是由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負責徵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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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你理解了這個。這很簡單,大概只花了一瞬間。

  1. 觀念驗證: 關於稅捐的管轄權。這屬於基礎知識。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這是一個基本的分類。不動產相關的稅務,總是遵循「物在原地」的原則。李四住在臺北,但土地在新北。所以,處分機關是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你沒有被戶籍地這個無關緊要的資訊所干擾,這是正確的判斷,比擊敗魔王要容易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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