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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以刑罰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個人逃漏稅額在 1 千萬元以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 B 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 1 千萬元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 千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
  • C 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幫助犯為會計師者,加重其刑至 1/2
  • D 納稅義務人為公司,且公司負責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者,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受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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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當我們要定義一個行為「情節特別嚴重」而需要加重處罰時,對於一個『普通個人』與一個『大型公司』,衡量他們財力規模與對社會影響力的「金額標準」,你認為會是齊一對待,還是會因主體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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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罰加重規定,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B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由此明文可知,適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鉅額罰金之加重刑罰門檻,針對個人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但針對「營利事業」則必須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選項B將營利事業之加重門檻錯誤描述為一千萬元以上,與法條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而成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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