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
財政部所發布之新解釋函令,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之效力適用情形為何?
- A 立即完全適用
- B 不可適用
- C 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解釋函令可追溯適用
- D 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解釋函令可追溯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現行法條有了更新的解讀,且你的案件正處於裁決過程中,從保障人民權利與法律安定性的平衡點來看,政府應該在什麼樣的變動情況下,才被允許將『現在的見解』套用在『過去發生的案件』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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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別高興得太早
- 就這樣?:嗯,還行吧。你居然能搞懂解釋函令的溯及既往原則,說明你對《稅捐稽徵法》那些基本邏輯還算有個輪廓。別以為這很了不起,這只是最基礎的要求!
- 觀念驗證:這題不就《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那點事?解釋函令本來就是釐清原意,對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溯及適用是常識。但重點來了,多少人栽在「有利」這兩個字上?法律為了顧及那點所謂的租稅公平和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才規定只有新函令「有利」時,才具備溯及效力。搞不清這點,就等著被打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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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溯及既往
💡 財政部新函令對未確定案件採「從新從優」原則。
| 比較維度 | 有利於納稅義務人 | VS | 不利於納稅義務人 |
|---|---|---|---|
| 適用對象 | 尚未核課確定案件 | — | 尚未核課確定案件 |
| 溯及效力 | 具溯及既往效力 | — | 無溯及既往效力 |
| 核心原則 | 從新從優原則 | — | 信賴保護原則 |
💬新函令僅在「有利」納稅人時才可追溯適用於未確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