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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9 題

依建築師法之規定,建築師得兼任或兼營下列何種職業?
  • A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 B 營造業
  • C 成立室內裝修公司
  • D 建築材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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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工程的鐵三角(業主、設計監造者、施工者)中,法律為何要規定「監督品質的人」不能同時也是「提供建材或負責施工的人」?若這兩個角色重疊,可能會對建築安全與大眾利益造成什麼影響?請試著從防弊的角度,思考哪一種職業與建築師的專業較不具備上述的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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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築師法第25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三、建築材料商。由此明文規定可知,選項中所述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營造業與建築材料商,均屬建築師依法不得兼任或兼營的職業範圍。而成立室內裝修公司並未被列入該法條的禁止限制之中,因此建築師得兼營該項職業,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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