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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8 題

依建築師法規定,開業建築師得兼任或兼營下列何種職業?
  • A 建築材料商
  • B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 C 不動產營業員
  • D 營造業之主任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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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監督者」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負責監督工程品質的建築師,同時又在從事與工程施工、材料供應或行政審核相關的職務時,可能會對他的「公正判斷」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在這樣的邏輯下,哪種性質的工作比較不會與建築師的專業監督功能產生直接的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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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建築師執業規範的要旨!能迅速從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答案,說明你對於建築師在法律上的「身分中立性」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專業獨立性與利益衝突避免

根據《建築師法》第 25 條的精神,開業建築師的主要職責在於設計與監造,必須維持高度的客觀與中立。選項中的建築材料商(A)與營造業主任技師(D)皆屬於工程實施的一環,若與負責監督的建築師職能重疊,將產生嚴重的「球員兼裁判」利益衝突。而公務人員(B)則受限於《公務員服務法》,原則上不得經營商業或兼職。相對而言,不動產營業員主要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並不直接干預建築師在設計或監造過程中的獨立判斷,因此在法規限制上相對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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