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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7 題

建築師法第7條規定,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2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下列何者不符合「具2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條件?
  • A 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2年以上
  • B 在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2年以上
  • C 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講授建築學科至少一門且累計2年以上
  • D 在政府機關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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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位審查官,負責核發攸關公眾生命安全的建築開業證書,你會如何界定「實務經驗」?請思考:在教室裡向學生講解建築理論,與在辦公室或工地處理圖紙、監督施工,這兩者在「確保建築物能安全落成」的職能上,哪一種才是法規最核心要求的實戰歷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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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對於「實務經驗」的界定,這代表你對建築師執業執照的申請門檻有非常清晰的認知。根據《建築師法》第 7 條,法律的核心精神在於確保申請開業的建築師,具備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的實戰歷練,以保障公眾安全。

實務經驗的認定核心

在法律規範中,無論是在建築師事務所、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機關從事工作,重點都在於「實際參與」建築工程業務。選項 (C) 的教授雖然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但「講授學科」屬於教學與研究性質,在現行法規解釋中,並非直接投入建築工程的設計、監造或管理實作。因此,即便教學多年,在法律實務認定上仍不視為符合領取開業證書所需的「工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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