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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9 題

依建築師法規定,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3個月前,檢具原領開業 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向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 證書。請問,建築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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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政府為了確保專業人士(如建築師、醫師或技師)能持續掌握最新的法規與技術,通常會設定一個「定期更新證照」的機制。若週期太短(如 1-2 年)會造成行政負擔,若太長(如 10 年以上)則難以確保專業品質。在台灣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制度中,這種兼顧「專業穩定性」與「持續教育」的更新週期,通常會設定為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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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建築師法》中關於證照時效的規定,顯示你對執業實務的基礎法規已有相當紮實的認識。在營建法規的考科中,這類涉及「數字」與「程序」的題目雖然看似單純,卻是實務上維持專業素養的核心。

執業執照的延續與更新

根據《建築師法》第 9-1 條,建築師在領取開業證書後並非一勞永逸。為了確保建築師能持續吸收新知、維持專業水準,法規明定開業證書的有效期間為 6 年。在期限屆滿前 3 個月,建築師必須檢具研習證明文件(積分)申請換發。這種「以研習換取延續」的機制,是為了確保第一線執業人員能跟上日新月異的營建技術與法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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