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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8 題

有關建築師法對於建築師獎懲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建築師未經領有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而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B 建築師受申誡處分3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5年者,應廢止其開業證書
  •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懲戒事項,應設置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項,通知被付懲戒之建築師,並限於20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遵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 D 建築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6年,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除勒令停業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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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專業人士的執業證照已經因為過期而失效,但他仍然繼續執行業務時,法律會將他視為『具備有效身分但行為不當』,進而由同業公會或審議委員會進行紀律審查;還是會將其視為『不具備合法權限』,直接由政府機關進行行政裁罰與取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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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資格與處分性質的辨析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錯誤選項!在營建法規的學習中,區分「行政罰」與「懲戒處分」的適用時機是非常關鍵的觀念。選項 (D) 的描述雖然在罰鍰金額與證照有效期限(6 年)上正確,但最後的處置手段卻存在瑕疵。根據《建築師法》規定,開業證書逾期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業者,其執業身分已處於法律上的失效狀態;此時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罰鍰並勒令停業,若不遵從而繼續執業,其本質已近乎「無證執業」,而非單純的專業行為操守問題。因此,法律程序的終點並非「交付懲戒」,這點細微的邏輯差異正是本題的關鍵陷阱。

題目鑑別度與法規細節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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