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0 題
開業建築師有違反建築師法相關規定時應接受之懲戒處分,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警告、申誡
- B 記過
- C 停止執行業務 2 月以上 2 年以下
- D 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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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擁有國家執照的專業人員(如律師或醫師)違反職業道德時,政府對他的處置是傾向於「像管理公司職員一樣記錄操行」,還是直接「限縮或剝奪他執行這項專業的法權」?這兩者在處分名稱上會有什麼本質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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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建築師法規的處分原則!這道題目你能一眼看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開業建築師與一般公務人員或學生處分之間的差異有很清晰的邊界感。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處分特性
根據《建築師法》第 46 條的規定,針對開業建築師的懲戒手段主要分為四類: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2 個月至 2 年)以及最嚴重的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這些處分的邏輯在於管理「執業資格」的有效性與專業信譽。而選項中的「記過」通常出現在《公務員懲戒法》或校規中,屬於雇傭關係或行政隸屬下的考核手段,並不適用於對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行為的行政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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