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0 題
開業建築師有違反建築師法相關規定時應接受之懲戒處分,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警告、申誡
- B 記過
- C 停止執行業務 2 月以上 2 年以下
- D 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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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擁有國家執照的專業人員(如律師或醫師)違反職業道德時,政府對他的處置是傾向於「像管理公司職員一樣記錄操行」,還是直接「限縮或剝奪他執行這項專業的法權」?這兩者在處分名稱上會有什麼本質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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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開業建築師違反相關規定時之懲戒處分種類。依據建築師法第45條規定,建築師之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此外,建築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開業證書。經比對題目各選項,選項A的警告與申誡、選項C的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以及選項D的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皆為前述法條明文列舉之懲戒處分。由於法定懲戒處分中並未包含「記過」,故選項B不屬於開業建築師應接受之懲戒處分,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