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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5 題

已任建築師者,遇下列何種情形,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 A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B 犯強盜案受 $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 C 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 D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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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核發「建築師證書」的目的,是為了證明一個人的專業技術與誠信,還是作為一個人的「道德總分」?如果法律要剝奪一個人的職業資格,是會針對「所有」刑案,還是會特別針對那些「與處理他人財產或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誠信缺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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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資格的消極要件與撤銷事由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專業誠信犯罪」與「一般刑事犯罪」。根據《建築師法》第 4 條與第 6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會撤銷證書的情形,主要聚焦在身心狀態(如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濟信用(如受破產宣告)以及專業誠信。在刑事犯罪方面,法律明確列舉的是貪汙、詐欺、背信、侵占等與職業道德直接相關的罪名。雖然選項 (B) 的「強盜罪」情節重大,但在現行條文中,若非涉及前述特定罪名或被處以「褫奪公權」,並不屬於法律明文列舉應直接撤銷證書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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