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5 題
已任建築師者,遇下列何種情形,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 A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B 犯強盜案受 $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 C 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 D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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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核發「建築師證書」的目的,是為了證明一個人的專業技術與誠信,還是作為一個人的「道德總分」?如果法律要剝奪一個人的職業資格,是會針對「所有」刑案,還是會特別針對那些「與處理他人財產或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誠信缺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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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之法定事由。根據建築師法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五、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由上述規定可知,選項A「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選項C「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與選項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分別完全符合該條文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一款之規定,皆屬於應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之情形。對於選項B,依據該條第四款規定,必須是「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時,才會被撤銷或廢止證書;選項B所指之「犯強盜案」並非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因此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之情形,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