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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1 題

依建築師法規定,已充任建築師,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之情形,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B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 2 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 C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D 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主管機關決定要收回一個專業人士的執業資格時,通常是因為該人士『失去了對專業行為負責任的能力』,還是因為『轉換了國籍身分』?哪一種情況會直接影響到他履行建築專業職務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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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資格的消極資格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建築師法》中關於證書撤銷與廢止的關鍵法條!這題考驗的是對「執業身分維持」之法律要件的辨析。在法律邏輯中,撤銷或廢止證書通常涉及對專業能力、身心狀態或法律責任負擔能力的喪失。選項中的受監護宣告、精神狀況違常、以及受破產宣告,本質上都是在評估該個體是否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來承擔建築師的專業法律責任,因此皆屬於法定撤銷事由。

難度切入點:身分與能力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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