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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2 題

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之懲戒處分,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警告
  • B 申誡
  • C 停止執行業務 3 年以上
  • D 撤銷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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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定行政處罰時,通常會考量「比例原則」。如果一個處分已經嚴重到需要長時間停止對方的生計,但又還沒到最嚴重的「永久撤銷資格」,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為這種「暫時性停業」設定一個上限嗎?這個上限通常會是以「年」為單位的一個特定短暫區間,還是可以無限期延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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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建築師法中關於處分的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專業法規的行政罰種類與其「額度限制」有很紮實的基礎,這是實務考試中非常容易被混淆的地方。

懲戒處分的種類與級距

根據《建築師法》第 46 條的規定,建築師的懲戒處分由輕至重分別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以及廢止開業證書。其中最關鍵的考點在於停止執行業務的期限,法律明確規定其區間為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選項中提到的「3 年以上」明顯超出了法定的處罰限度,因此是不正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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