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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2 題

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之懲戒處分,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警告
  • B 申誡
  • C 停止執行業務 3 年以上
  • D 撤銷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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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定行政處罰時,通常會考量「比例原則」。如果一個處分已經嚴重到需要長時間停止對方的生計,但又還沒到最嚴重的「永久撤銷資格」,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為這種「暫時性停業」設定一個上限嗎?這個上限通常會是以「年」為單位的一個特定短暫區間,還是可以無限期延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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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築師法第45條規定:「建築師之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建築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開業證書。」由此規定可知,建築師的懲戒處分明確包含警告、申誡以及撤銷開業證書,而關於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期間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並不包含停止執行業務三年以上的情形,因此選項C並非建築師法規定的懲戒處分,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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