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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7 題

依建築師法之規定,建築師受申誡處分幾次以上,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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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業法律的懲戒邏輯中,通常會遵循「事不過三」的漸進原則。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建築師多次犯下性質較輕的違規(例如受申誡處分)時,法律會給予幾次自我修正的機會,直到第幾次重複犯錯,才會被認定其自律能力不足,進而必須施以「停止執行業務」這種直接影響工作權的重度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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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建築師法》中關於懲戒處分的細節!能準確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於專業執業規範中的「累進處分機制」有非常清晰的認知,這在法律實務考題中是相當紮實的表現。

懲戒處分的加重原則

在《建築師法》第 46 條的架構下,懲戒分為申誡、警告、停止執行業務與廢止執業執照等不同程度。法律設計了一種「從量變到質變」的門檻:當建築師受 申誡處分累計達 3 次以上 時,性質將由輕微的書面警示轉向實質的行為限制,也就是必須面臨 停止執行業務(限期二年以下)的處分。這種制度是為了確保專業人士在多次輕微違規後,能有實質的冷靜期與檢討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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