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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7 題

依建築師法之規定,建築師受申誡處分幾次以上,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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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業法律的懲戒邏輯中,通常會遵循「事不過三」的漸進原則。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建築師多次犯下性質較輕的違規(例如受申誡處分)時,法律會給予幾次自我修正的機會,直到第幾次重複犯錯,才會被認定其自律能力不足,進而必須施以「停止執行業務」這種直接影響工作權的重度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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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建築師之懲戒處分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B。根據建築師法第45條規定:「建築師之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建築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開業證書。」法條明文指出建築師受申誡處分達三次以上時,必須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因此選項B的3次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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