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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1 題

依建築師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得予獎勵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對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 B 對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
  • C 對公共交通研究有卓越表現者
  • D 對協助推行建築實務著有成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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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部法律是專門規範「建築師」這個職業的,那麼法律中明定的獎勵事由,應該會聚焦在建築師的「專業核心技能」上。現在請比較一下:改善建築物的結構安全,與設計捷運的路線走向,這兩者分別屬於哪種專業領域的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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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築師法第41條規定:「建築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之;特別優異者,層報內政部獎勵之:一、對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二、對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三、對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者。四、對協助推行建築實務著有成績者。」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選項A符合第一款規定,選項B符合第二款規定,選項D符合第四款規定。而選項C的「對公共交通研究有卓越表現者」並非該法條所列之得予獎勵事項,正確規定應為對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者,因此選項C不包含在內,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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