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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2 題

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經主管機關之指定,應襄助辦理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公共安全
  • B 公共交通
  • C 社會福利
  • D 預防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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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專業分工」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現在要針對城市的整體運行進行規劃,哪些事項必須具備「建築物構造與空間設計」的專業才能協助辦理?哪些事項則更側重於車輛運量、道路規劃或路網系統?當法律要求建築師提供專業襄助時,該事項通常會與其『建築技術』的本業緊密相關,那麼哪一個領域顯然更偏向大型基礎建設的行政規劃,而非單純的建築專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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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條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建築師法》第 5 條中,關於建築師履行社會責任的具體範圍。你能迅速在眾多選項中做出正確判斷,顯示你對建築師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法律關係有很紮實的基礎。

建築師的法定義務範圍

根據《建築師法》規定,當主管機關因公益需要進行指定時,建築師有義務襄助辦理包含建築監察公共安全預防災害以及社會福利等與「建築技術」密切相關的事項。這些任務的核心在於利用建築師的專業,確保居住環境的安全與穩定。而公共交通雖然與都市發展有關,但在專業分工上,它更偏向交通工程或都市計畫的範疇,並不屬於建築師法明定的襄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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