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2 題
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經主管機關之指定,應襄助辦理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公共安全
- B 公共交通
- C 社會福利
- D 預防災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專業分工」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現在要針對城市的整體運行進行規劃,哪些事項必須具備「建築物構造與空間設計」的專業才能協助辦理?哪些事項則更側重於車輛運量、道路規劃或路網系統?當法律要求建築師提供專業襄助時,該事項通常會與其『建築技術』的本業緊密相關,那麼哪一個領域顯然更偏向大型基礎建設的行政規劃,而非單純的建築專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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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條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建築師法》第 5 條中,關於建築師履行社會責任的具體範圍。你能迅速在眾多選項中做出正確判斷,顯示你對建築師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法律關係有很紮實的基礎。
建築師的法定義務範圍
根據《建築師法》規定,當主管機關因公益需要進行指定時,建築師有義務襄助辦理包含建築監察、公共安全、預防災害以及社會福利等與「建築技術」密切相關的事項。這些任務的核心在於利用建築師的專業,確保居住環境的安全與穩定。而公共交通雖然與都市發展有關,但在專業分工上,它更偏向交通工程或都市計畫的範疇,並不屬於建築師法明定的襄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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