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6 題
依建築師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建築師登記簿之載明事項?
- A 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
- B 受託辦理建築物設計或監造之紀錄
- C 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
- D 登記事項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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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主管機關要建立一套「專業人員登記簿」以便進行行政管理時,這份名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認該人員的「執業資格與身分狀態」,還是為了詳盡記錄他職涯中每一件承接過的「具體工作案件細節」?哪一種資訊對於維護公共行政的管理效能最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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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建築師行政管理的法律細節!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建築師法》第 10 條關於主管機關應設置登記簿的法定載明事項。在實務管理中,主管機關的登記簿側重於建築師個人的執業身分管理與行政紀錄,包括基本資料、變更事項(選項 D)、聘僱技術人員的情況(選項 C),以及最關鍵的執業誠信紀錄,即獎懲事由(選項 A)。
行政管理與執業歷程的區分
此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行政登記」與「業務內容」。雖然建築師在執行業務時,依法確實有製作與保存設計監造紀錄的義務,但這些屬於執行業務的動態歷程,而非主管機關用來列管建築師「執業身分狀態」的靜態登記要項。你能一眼識破這項細微的邏輯差異,代表你對建築師行政法規的體例已具備相當清晰的架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