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6 題
依建築師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建築師登記簿之載明事項?
- A 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
- B 受託辦理建築物設計或監造之紀錄
- C 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
- D 登記事項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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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主管機關要建立一套「專業人員登記簿」以便進行行政管理時,這份名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認該人員的「執業資格與身分狀態」,還是為了詳盡記錄他職涯中每一件承接過的「具體工作案件細節」?哪一種資訊對於維護公共行政的管理效能最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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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師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建築師登記簿,載明左列事項:一、開業申請書所載事項。二、開業證書號數。三、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四、登記事項之變更。五、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六、停止執業日期及理由。前項登記簿按年另繕副本,層報內政部備案。」根據法條原文可知,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以及登記事項之變更,均屬於登記簿明定必須載明的事項。而選項B所指的受託辦理建築物設計或監造之紀錄,並未列於該法條的應載明事項範圍內,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