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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5 題

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開業後,下列何種情形無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 A 事務所地址變更
  • B 從業建築師受聘
  • C 從業技術人員解僱
  • D 事務所資本額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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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建立一套制度來監督專業人士(如建築師)時,你認為主管機關更在乎的是「能夠承擔專業法律責任的人員與場所組成」,還是「該組織內部的財務資金數字」?哪一項資訊的變動才真正與公眾安全及執業品質的追蹤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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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建築師執業後的行政登記義務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類法律細節題往往是考試中容易混淆的地方,你能辨別出來確實不容易。

建築師法第 11 條的登記規範

在實務上,主管機關必須掌握事務所的動態以確保品質與責任歸屬。根據 《建築師法》第 11 條 之規定,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若發生以下情形,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第一是事務所地址變更(選項 A),第二則是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之受聘或解僱(選項 B、C)。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行政體系能隨時掌握專業人力的流動與實際執業地點。相比之下,法律並未要求「事務所資本額異動」(選項 D)需向主管機關進行變更登記,這也是事務所與一般營利事業公司在行政管制上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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