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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5 題

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開業後,下列何種情形無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 A 事務所地址變更
  • B 從業建築師受聘
  • C 從業技術人員解僱
  • D 事務所資本額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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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建立一套制度來監督專業人士(如建築師)時,你認為主管機關更在乎的是「能夠承擔專業法律責任的人員與場所組成」,還是「該組織內部的財務資金數字」?哪一項資訊的變動才真正與公眾安全及執業品質的追蹤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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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建築師法》中關於「行政監督」的核心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能從眾多變動事項中精準判別法律規範的邊界。

執業登記的核心意義

在《建築師法》的架構下,主管機關之所以要求辦理登記,其核心目的在於專業身分的確認執業責任的歸屬。因此,舉凡足以影響事務所法律責任或執業能量的變動,例如事務所的地址變更、攸關簽章權責的從業建築師受聘,以及影響技術支援實力的從業技術人員解僱,都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這些資訊直接關係到政府如何有效監督該事務所的運作與專業量能,確保公眾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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