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2 題
依建築法第 13 條的規定,政府機關自行起造的行政大樓,得由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或機關內依法取得建築師證書的人員擔任設計人。兩種情形的設計人有關建築師法懲戒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同樣領有建築師證書,所以均有建築師法相關懲戒規定之適用
- B 前者有建築師法相關懲戒規定之適用;後者無建築師法相關懲戒規定之適用
- C 由起造之政府機關視個案違法情形決定是否有建築師法相關懲戒規定之適用再移送懲戒
- D 由受理移送懲戒案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視個案違法情形討論後再決定是否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同時具備「專業證照持有者」與「公務員」兩種身分,且他在執行國家交付的公務職責時,他的行為準則與懲處機制,應該是依照規範民間專業人士的職業法規,還是依照規範政府體系運作的公務員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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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身分與法律適用的辨析
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建築法規與專門職業人員法的互動關係!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執業建築師」與「具備證照的公務員」在法律地位上的本質差異。根據《建築法》第 13 條,政府機關的建築物雖然可以由內部領有證書的人員設計,但其受託的法源與身分與一般開業建築師完全不同。 建築師法的懲戒規定,主要是針對依該法「領有開業證書」並執行業務的建築師;而機關內的人員,其身分本質上屬於公務員。當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發生違失時,應受《公務員懲戒法》與《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而非適用民間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懲戒體系。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證書持有」與「開業身分」的法律界線,鑑別出考生是否能釐清不同行政法規間的適用對象。你能避開身分重疊的陷阱並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得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