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1 題
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於施工期間之職責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辦理變更設計
- B 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 C 指導承包商施工方法
- D 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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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專業分工的建設案中,若「設計並監督品質的人」同時也負責決定「工人該用什麼具體技術來施作」,那麼當施工技術導致安全意外時,這兩者之間的權責該如何釐清?法律通常會如何劃分「確保成果正確」與「負責過程操作」這兩個不同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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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建築師在實務中的職責界限,這顯示你對《建築師法》的權責劃分有很紮實的理解。在營建工程的法律框架中,建築師的核心角色在於「設計」與「監造」。
監造權責與施工執行
根據《建築師法》第 18 條及相關子法,建築師在施工期間的主要任務是確保營造廠能依照設計圖說施工。這包含了查核材料的規格是否符合標準、處理必要的變更設計,以及監督工程進度與品質。然而,關於如何具體操作機具、人員調度或採取何種特定的技術路徑來完成工項,即所謂的施工方法,實務上屬於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與現場主任的專業管理範疇,並非建築師的指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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