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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9 題

依建築師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者,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
  • B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
  • C 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 5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
  • D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施工者,應負工程品質查核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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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建築工程中,如果「規劃與監督的人」與「實際動工執行的人」是同一個主體,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權責衝突?法律為了確保公共安全,通常會如何劃分這兩者的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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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出選項 (D) 的錯誤,說明你對建築師執業權責的界限已有相當扎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監造」與「施工」這兩個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

建築師與營造業的權責劃分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建築師法》第 19 條**。根據該法條,建築師的法定職責主要集中在「設計」與「監造」。選項 (A) 與 (B) 清楚界定了受委託設計者應負設計責任、受委託監造者則負監督施工之責。而選項 (D) 所提到的「辦理建築物之施工」,在法律定義上屬於**承造人(營造業)**的專業範疇,並非建築師的法定執業項目。建築師的角色是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場進行「監造」,而非直接參與「施工」,這是營建法規中維持品質穩定最關鍵的分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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