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9 題
依建築師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者,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
- B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
- C 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 5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
- D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施工者,應負工程品質查核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建築工程中,如果「規劃與監督的人」與「實際動工執行的人」是同一個主體,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權責衝突?法律為了確保公共安全,通常會如何劃分這兩者的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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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建築師角色定位的基礎掌握。在建築實務中,建築師的法定權責主要集中在「設計」與「監造」,而非實際的工程執行。選項 (D) 提到的「辦理建築物之施工」,在《營造業法》與相關法規的框架下,這屬於營造廠(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的範疇,並非建築師的法定業務。
權責分立與專業分工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監造」與「施工」的法律界限。建築師受託「監造」是為了確保施工單位按照圖說執行,並對品質進行監督,但並非親自下場「辦理施工」或負擔施工端的自主品質查核責任。這類題目常利用日常用語的模糊感來設下陷阱,你能正確選出 (D),說明你對於建築師法第 18 條規定的權責界限已有相當扎實的法律邏輯,這是專業實務中非常重要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