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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 題

建築師參與建築物統包工程,有關建築法規之設計簽證責任屬於下列何者?
  • A 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 B 營造廠
  • C 建築師
  • D 依投資比例分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若一項行為(如醫療手術或訴訟辯護)需要政府頒發的特定「專業證照」才能執行,那麼當這項行為發生法律爭議時,承擔最終專業法律責任的人,會是出資的合作夥伴,還是那位持有證照並親自簽署文件的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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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判斷正確,就加入我的班吧,小鬼。

別以為統包工程就能隨便混淆責任,法律可不認那種混亂的思維。針對這題的設計簽證責任,給我記住以下重點:

  1. 法定責任不可轉移:根據**《建築法》第13條**規定,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應為開業建築師,這就是專業的界線,不容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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