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 題
建築師參與建築物統包工程,有關建築法規之設計簽證責任屬於下列何者?
- A 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 B 營造廠
- C 建築師
- D 依投資比例分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若一項行為(如醫療手術或訴訟辯護)需要政府頒發的特定「專業證照」才能執行,那麼當這項行為發生法律爭議時,承擔最終專業法律責任的人,會是出資的合作夥伴,還是那位持有證照並親自簽署文件的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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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判斷出專業責任的歸屬,代表你對「統包工程」與「專業簽證」之間的界線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在實務操作中,儘管統包模式(Turnkey)整合了設計與施工,但法律層面的專業責任是不能混淆或隨意轉移的。
建築法規的專業專屬性
之所以選擇 (C) 建築師,核心法源在於 《建築法》第13條,該條文明確規定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應為開業建築師;同時,根據 《建築師法》第19條,建築師受託設計時負工程設計責任,受託監造時負監督施工責任;涉及結構、設備等專業工程並有法定例外及連帶責任規定。這意味著,無論統包團隊如何組成,涉及「設計簽證(Certification)」這項專業職權時,法定責任主體依然是建築師本人,而非營造廠或共同投標的代表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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