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6 題
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下列何項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
- A 監造、維護資格者
- B 營運管理、監造資格者
- C 規劃、設計資格者
- D 施工、監造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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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個工程從無到有的完整生命週期:在營造廠進場挖土、綁鋼筋之前,必須先經過哪些「紙上談兵」的階段,才能確定建築物的樣貌與規格?如果現在營造廠想要「一條龍」包辦所有工作,除了原本的施工專長外,他們還必須補足哪一項最關鍵的專業技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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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營造業法》中關於「統包」的核心規範,代表你對營建工程的法律邊界與作業流程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在實務應用中至關重要。
統包工程的法規要求
根據《營造業法》第 25 條的規定,綜合營造業若要以「統包」方式承攬工程,必須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這項規範的核心在於,統包(Design-Build)將原本分離的「設計」與「施工」階段整合為一個契約,雖然營造業具備強大的施工能力,但為了確保建築物的結構安全與功能完善,法律強制要求必須納入具備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執照的團隊成員,共同負擔起前期的設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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