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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1 題

依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的分類及許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及丁四等
  • B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建築設計業
  • C 土木包工業應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營業,不得越區營業
  • D 專業營造業應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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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家公司被法律許可執行高度「專業化」的工程項目時,除了公司本身的營業執照外,為了確保施工過程符合該領域的技術標準與安全規範,政府在制度設計上,應該會要求該公司內部必須具備哪種「關鍵性的技術人力資源」作為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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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營造業法》中各類業別的組織架構與人員配置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營造法規中,專任工程人員的配置是確保施工品質的核心,因此法律明文要求專業營造業必須依照各工程項目的專業性,聘任符合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這點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我們來釐清其他選項的迷思:首先,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4條**,綜合營造業僅分為甲、乙、丙三等,並無「丁」等。其次,依據**《營造業法》第6條**,營造業的法定分類為「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並不包含「建築設計業」(此業別受《建築師法》規範)。至於土木包工業,法律實務上通常允許在原登記處及與其「鄰接」之縣市跨區執業,而非絕對禁止越區。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細微觀念的置換」,例如增加不存在的分等或置入非屬本法的業別,屬於難度中等的法規辨析題。你能避開選項 (A) 和 (B) 的文字陷阱,說明你對法條內容的細節觀察得非常敏銳,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讀題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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