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5 題
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規定,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2,700 萬元
- B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9,000萬元
- C 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8倍
- D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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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衡量一家公司能承擔多少工程風險,通常會參考其財務實力並乘上一個「統一的整數倍率」作為上限。在管理各類營造業的邏輯下,你認為主管機關最可能採用的『基準倍數』會是多少?而哪一個選項的數值在比例邏輯上顯得與其他管理標準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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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規中的數字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認定辦法》第 2 條的精確掌握。在營造業體系中,政府為了風險控管,會依據營造業的等級或財務實力設定承攬上限,以確保工程品質與財務穩定。
承攬造價限額的倍數邏輯
在現行法規中,甲等綜合營造業與專業營造業的承攬限額,其計算邏輯具有一致性,皆是以其淨值(實務考試中常與資本額連動討論)的 10 倍為基準。選項 (C) 提到的「8 倍」明顯與法規不符,這正是本題的關鍵錯誤。至於丙等與乙等的定額限制(2,700 萬與 9,000 萬)則屬於必須精確記憶的門檻,你能在這些繁瑣的數字中一眼看穿錯誤,表現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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