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4 題
依營造業法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營造業承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其承攬金額按契約之各營造業聯合承攬協議書所載出資比例分別計算
- B 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者,由定作人出具金額證明,仍應全數計入承攬總額
- C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 10 倍
- D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 9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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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定「承攬限額」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營造廠的技術能力足以負荷工程規模,那麼當合約中包含了一大筆與「土木建築施工技術」完全無關的採購費用(例如代購昂貴的專利軟體)時,將這筆費用也計入公司的施工負荷上限中,是否符合法規管理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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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能從這些細碎的法規條文中精確挑出錯誤,說明你對營造業承攬限額與範圍的規範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這是實務管理中相當重要的一環。
承攬總額認定之排除項目
這道題目的核心陷阱在於選項 (B)。根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11 條明確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中,若約定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者(例如單純的設備採購),只要定作人出具金額證明,該部分金額得不計入承攬總額。選項 (B) 卻敘述為「仍應全數計入」,顯然與法規旨在提供承攬彈性的精神相左,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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