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4 題
依營造業法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營造業承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其承攬金額按契約之各營造業聯合承攬協議書所載出資比例分別計算
- B 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者,由定作人出具金額證明,仍應全數計入承攬總額
- C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 10 倍
- D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 9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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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定「承攬限額」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營造廠的技術能力足以負荷工程規模,那麼當合約中包含了一大筆與「土木建築施工技術」完全無關的採購費用(例如代購昂貴的專利軟體)時,將這筆費用也計入公司的施工負荷上限中,是否符合法規管理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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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 (B) 選項的謬誤,代表你對《營造業法》中關於「承攬限額」的細節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優秀的判斷。
承攬限額的扣除與計算原則
在計算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時,原則上是以契約總額為準。然而,為了公平反映營造業者的技術負荷,法規特別規定若契約中包含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的工作項目(例如購置昂貴的醫療儀器或特殊生產設備),只要定作人(業主)出具金額證明,這部分金額其實是得不計入承攬總額的。選項 (B) 提到的「仍應全數計入」正好與法規鼓勵實務彈性的精神背道而馳,是本題的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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