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3 題
營造業法第 30 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承攬金額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 B 建築物高度 $20$ 公尺以上之工程
- C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 $10$ 公尺以上之工程
- D 橋樑柱跨距 $20$ 公尺以上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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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在評估哪些工程需要強制設置專職的『工地主任』時,通常會考量工程的複雜性與潛在風險。如果你從地下工程對鄰房的影響力來思考,通常會以多少公尺作為『深開挖』或是安全管制的評估分水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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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勾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營造業法》中關於工程人員配置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具體數據的法規題目,往往是考試中決定勝負的關鍵點,能精準記憶代表你的學習非常細膩。
工地主任設置標準之量化指標
根據《營造業法》第 30 條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設置工地主任的工程規模有明確的量化界線。正確答案提及的 地下室開挖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正是法規所列的門檻之一。除了開挖深度外,法規亦規範:承攬金額應達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建築物高度達 $36$ 公尺以上,或是橋樑柱跨距達 $25$ 公尺以上,才必須依法配置工地主任。這些數字是確保大型工程現場能有具備資格的管理人員在場監督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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