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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9 題

依營造業法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辦理下列那些事項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
  • A 申請建造或使用執照
  • B 設計審查或材料檢查
  • C 消防檢查或材料試驗
  • D 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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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政府派出的稽查人員,當你為了確保建築物的結構安全,準備親自前往工地進行「具備法律法律效力」的最終成果確認或分階段查核時,你會要求營造單位的哪些關鍵負責人必須在場,以便即時針對施工細節與圖說進行答詢與確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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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工程節點的現場責任

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營造業專業人員在不同行政階段的「參與程度」。在《營造業法》第 41 條中明確規定,當工程主辦機關進行勘驗、查驗或驗收時,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必須在場說明。這不僅是程序上的要求,更是為了確保施工現場的技術與管理責任能與審查單位直接對接,這份判斷力顯示你對法條中的「權責劃分」有很紮實的理解。

實務考點與鑑別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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