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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8 題

依營造業法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辦理下列何種事項時,未強制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 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
  • A 查驗
  • B 驗收
  • C 調解
  • D 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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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建築工程中,有哪些時機點是政府機關為了確保『結構安全』或『施工品質』,必須到現場親自確認施工現況的?相較之下,如果雙方對於合約中的款項或權利義務產生了認知落差,這種屬於『解決糾紛』性質的會議,與上述那種『技術確認』的性質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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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關鍵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營造業法》中技術人員法定職責的熟悉度。你能從眾多行政行為中精確判斷出「非強制現場說明」的項目,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的法定職責

根據《營造業法》第 41 條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辦理勘驗、查驗或驗收等攸關工程品質與安全的重要階段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必須在場說明。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技術負責人能親自針對施工品質進行擔保與解釋,強化工程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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