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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9 題

依營造業法規之規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承攬金額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 B 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上之工程
  • C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5公尺以上之工程
  • D 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上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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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規在設定需要「專職管理人員」介入的門檻時,通常會選擇一個對施工安全與技術難度具有顯著分水嶺意義的數值。請試著思考:在建築工程的開挖實務中,通常在哪個深度(公尺)以上,其擋土支撐與鄰房保護的風險會大幅提升,進而需要法律強制要求一名具備證照的工地主任全權負責現場事務?這個數字會是單純的 $5$ 公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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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規模門檻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規定,特定規模的工程必須設置專任工地主任以確保施工安全與品質。法規中明定的各項標準包含:承攬金額達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建築物高度達 36 公尺以上、或是橋樑柱跨距達 25 公尺以上。針對地下室開挖工程,法定的門檻應為「10 公尺」以上**。因此,選項 (C) 提到的 5 公尺顯然不符法規要求,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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